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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15521/2023-00213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漾濞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 发文字号: 漾政办发 〔 2023〕 30号
  • 主题词: 行政职权
  • 体裁: 通知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乡镇行政职权和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的通知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7日
  • 来源: 漾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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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贯彻全省乡镇(街道)明责赋权扩能工作业务培训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各乡镇认真选取、县级各有关部门评估审核,编制了《漾濞彝族自治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统一目录(县级统一目录83项)》(附件5)、《漾濞彝族自治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统一目录(苍山西镇自选目录28项)》(附件6)、《漾濞彝族自治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统一目录(平坡镇、漾江镇、顺濞镇自选目录26项)》(附件7)、《漾濞彝族自治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统一目录(鸡街乡、龙潭乡、瓦厂乡、富恒乡、太平乡自选目录21项)》(附件8),与《漾濞彝族自治县乡镇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附件1)、《大理州拟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统一目录》(附件2)、《大理州地方立法明确的乡镇法定职权事项目录》(附件3)、《漾濞县地方立法明确的乡镇法定职权事项》(附件4)共同构成了乡镇权力清单,并通过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县人民政府决定明确乡镇行政职权和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结合工作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一、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对大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抓好乡镇行政职权和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落实落地。县级有关部门要指导乡镇抓好权责清单的组织实施,各乡镇是权责清单的实施主体,要规范行使各项行政职权,不断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

二、精准编制权责清单

《漾濞彝族自治县乡镇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所明确的职权事项,是国家、省州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授权由乡镇行使的法定职权;《大理州地方立法明确的乡镇法定职权事项目录(漾濞县实施事项)》、《漾濞县地方立法明确的乡镇法定职权事项》是根据州、县地方立法明确的乡镇法定职权事项;《漾濞彝族自治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统一目录(县级统一目录83项)》、《漾濞彝族自治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统一目录(苍山西镇自选目录28项)》、《漾濞彝族自治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统一目录(漾江镇、平坡镇、顺濞镇自选目录26项)》、《漾濞彝族自治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统一目录(鸡街乡、龙潭乡、瓦厂乡、富恒乡、太平乡自选目录21项)》内的事项,是按照“乡镇选取、部门评估、县级确定”的程序,在《云南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2023年版)》内选取赋予乡镇实施的事项。

乡镇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政务服务局牵头具体组织实施,乡镇权责清单编制完成后,按程序审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实施。《漾濞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内的有关行政职权赋予乡镇后,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实施。列入乡镇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乡镇职责准入制度,县级部门不得随意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行政职权交由乡镇承担。各乡镇参照“云南省各级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平台公布的权责清单,按“一乡镇一清单”原则,进一步编制完善本乡镇权责清单。

三、抓好赋权衔接工作

各乡镇对所承接的行政权力及时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与本次赋权事项一并在本乡镇政务公开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严格依法依规履行所承接的行政权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县司法局要组织好各乡镇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确保执法力量不断满足执法工作需要。县级有关部门做好赋权衔接工作,负责编制办事指南和工作规程,对乡镇开展全覆盖执法业务培训,常态化开展执法工作指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执法队伍建设管理,加强与县级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全面系统开展执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县级各有关部门要与各乡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案件通报等机制,确保下放权力接得住、管得好。

四、强化监督评估和动态调整

根据省级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行政职权基本目录》、《行政赋权指导目录》,县委编办、县审改办、县司法局、县政务局要加强对乡镇《行政职权基本目录》、《行政赋权指导目录》落实情况的监督、评估和督导,确保法定职权得到有效履行。县委编办、县审改办、县司法局、县政务局及县级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对乡镇落实《行政职权基本目录》、《行政赋权指导目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动态调整和日常管理。根据有关地方立法调整乡镇权责清单的,或根据工作情况调整乡镇权责清单的,由县委编办、县审改办、县司法局、县政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等立改废释、权责清单尚未完成动态调整前,乡镇应严格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执行。

附件1:漾濞彝族自治县乡镇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

附件2:大理州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统一目录(14项)

附件3:大理州地方立法明确的乡镇(街道)法定职权事项目录(漾濞县实施事项)

      附件4:漾濞县地方立法明确的乡镇法定职权事项目录

附件5:漾濞彝族自治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统一目录(县级统一目录83项)

附件6:漾濞彝族自治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统一目录(乡镇自选目录苍山西镇28项)

附件7:漾濞彝族自治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统一目录(平坡镇、漾江镇、顺濞镇自选目录26项)

附件8:漾濞彝族自治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统一目录(鸡街乡、龙潭乡、瓦厂乡、富恒乡、太平乡自选目录21项)

  2023111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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