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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15521/2024-00007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漾濞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26日
  • 发文字号: 〔 2023〕
  • 主题词: 政策解读
  • 体裁: 通知

《漾濞县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7日
  • 来源: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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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情

漾濞县殡仪馆从2021年9月24日运营以来接手无人认领遗体4具,无人认领遗体存放所产生的费用达4万元,消耗了大量的物力财力,增加了财政负担,并且今后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类似的情况。《漾濞县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试行)》将规范我县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政府办、民政、公安、卫健、财政、民族宗教、红十字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遗体工作中的职责,切实解决好无人认领遗体的丧葬问题。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以及《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规〔2023〕1号)文件精神。

三、主要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在医疗机构内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公安机关未参与遗体检验鉴定的,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即可;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机关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死因鉴定,公安机关应根据最终鉴定意见提出遗体处理意见。

(二)在医疗机构内正常死亡的被遗弃的无人认领遗体,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在医疗机构以外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机关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随身物品,开具《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且无人认领的遗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进行处理。

在监狱服刑和在羁押场所执行期间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参照《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公通守〔2011〕56号)进行处理。依法被执行死刑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法院出具相应火化手续,并加注遗体处理意见。

(三)对正常死亡或非涉案的无人认领遗体,公安机关自接到通知发现遗体之日起90日内进行验证备案,经县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出具无人认领遗体处理意见书,交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处理遗体。对非正常死亡或涉案的无人认领遗体,保存期一般不超过90日。因案情或调查需要延期存放的,公安机关应办理延期存放手续。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经县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出具无人认领遗体处理意见书,交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处理遗体。无人认领遗体,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经书面告知60日或者登报公告90日后,仍无遗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殡仪馆可凭死亡证明,对遗体进行处理。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在保存期90日内或公告期90日内,如有遗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凭死者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介绍信(函)向死亡地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殡仪馆办理遗体辨认和殡殓手续。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

根据2023年漾濞县社会体制改革中关于制定《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要求,漾濞县民政局结合我县殡葬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置情况,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漾濞县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试行)》,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面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书面征求了县政府办、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红十字会、县殡仪馆等8个部门意见,经局务会、局党组会反复讨论修改,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进行修改,最终形成了《漾濞县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试行)》(报审稿)后,请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法律审查,并于2023年11月9日召开了论证会,再次进行论证。

五、文件有效期

有效期三年,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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