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报第十三届县委第106次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县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和部署,强化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以下简称《规定》)、《大理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办法(大政发〔2021〕2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加强全县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推动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更好发挥法治的规范和引领作用。
二、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标准
(一)重大规划类
编制或调整涉及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包括:
1.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或者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3.环境保护、民族团结、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点专项规划;
4.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二)公共资源配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类
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的事项,包括:
1.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本县行政区域内或教育、医疗、交通、住房保障等公共领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事业资源的配置;
2.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涉及粮食、交通、人防、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3.其他涉及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的事项。
(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类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点公共建设项目,包括:
1.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2.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上,涉及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领域,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
3.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
4.城区连片改建提升项目的批准和实施;
5.其他重大公共建设事项。
(四)重大政策措施类
制定或调整涉及全县的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生态文明建设、科技教育、城乡建设与管理、安全生产、劳动就业、卫生健康、公共服务、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包括:
1.资源开发利用,主要包括开发利用生物资源、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气候气象、水资源等资源的重大政策措施;
2.生态文明建设,主要包括苍山、湿地等自然保护区、城市绿化、垃圾处理、污染物治理等生态保护治理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3.科技教育,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科技产业发展、教育改革、学校布局、招生考试、教育收费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4.城乡建设与管理,主要包括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5.安全生产,主要包括生产安全、应急管理、防灾救灾、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
6.劳动就业,主要包括就业发展、职业培训、创业扶持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7.卫生健康,主要包括疫病防控、医疗体制改革、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卫生、重点人群健康、中医药传承创新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8.公共服务,主要包括教育保障、住房保障、社会保险与救助、文化体育与养老殡葬基本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9.历史文化保护,主要包括物质形态历史文化保护、非物质形态历史文化保护、综合形态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10.基层治理,主要包括加强乡镇(街道)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健全村(社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法治、德治和智慧治理能力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11.其他重大政策措施。
(五)政府制定、调整价格类
涉及权限范围内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制定或者调整,包括:
1.县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2.居民供热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3.公共交通运输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4.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5.教育领域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6.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7.基本殡葬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8.保障性住房和物业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9.AAA级及以下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10.其他权限范围内的公用事业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六)限制性措施类
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该限制性措施应具有持久性和不受突发状况影响的稳定性,突发事件处置决策及临时性管控措施除外。
(七)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应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排除事项
下列事项不列为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范围:
1.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事项;
2.人事任免和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行政管理事项;
3.外事活动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4.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以及执行上级机关交办的任务明确、可直接执行的决策部署任务,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事项。
三、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
在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工作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并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评估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执行时限或有效期,自行开展或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一)公众参与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扩大公众知悉范围,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1.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将决策事项、依据、说明等内容向社会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2.采取实地调查、书面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3.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
在公开征求意见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统一向公众反馈。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未采纳的情况,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
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公开征求意见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专家论证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组织专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和执行成本控制等内容进行论证。进行专家论证时,要组织5人以上的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进行论证;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特别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不得选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专家论证可以采用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进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决策事项草案及有关材料送达专家、专业机构。
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论证会听取意见。专家论证后,参与论证的专家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及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意见的专业性、技术性负责。
(三)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为风险评估责任主体,风险评估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风险评估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运用科学、系统、规范,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全面排查矛盾纠纷、评估预测负面影响、准确定性风险等级、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提出风险评估结论。
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应严格按照《办法》程序进行:1.制定评估方案。成立专门风险评估小组,明确风险评估目的、对象、内容、标准、步骤、方法和时限等;2.开展风险调查。采取公告公示、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问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全面了解决策事项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人民群众和相关方的意见、媒体的态度;3.全面分析论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全面排查风险点和风险源,综合研判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4.确定风险等级。综合预测研判情况,根据风险识别结果,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风险在无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四个风险等级中选择一类确定;5.制定化解方案。风险等级确定为低风险的,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应当制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为中风险的,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应当制定风险化解应急处置预案以及降低风险等级方案;为高风险的,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应当制定风险化解应急处置预案以及其他替代方案。
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未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展或风险评估认为不满足合法合规性规定的,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决策。
(四)合法性审查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提请政府讨论决定前,应由本单位合法性审查内设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再由县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决策事项草案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要向政府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1.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请示;2.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3.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4.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调研报告、专家论证(咨询)意见等有关材料,以及应当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和听证报告;5.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内设机构的审查意见;6.其他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材料。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县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县政府办公室自收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交决策事项草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草案及有关材料送交县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保证必要的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1.决策主体的合法性;2.决策依据的合法性;3.决策内容的合法性;4.决策权限的合法性;5.决策程序的合法性。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及有关领域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或者提出咨询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实地考察调研;视审查情况,可以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补充提供有关材料以及补充完善本规定要求的有关程序,补充材料、征求意见、考察调研、论证咨询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同时,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要根据审查情况提出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合法;2.建议部分内容修改完善;3.决策事项草案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审查,未经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二次审查或者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政府讨论决定。
(五)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县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县政府办公室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程序:1.将决策事项草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2.如认为重大行政决策暂不能提交县政府讨论的,经请示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对决策事项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原则通过并适当修改、再次讨论决定或者暂缓决策的决定,并根据会议情况制作会议纪要;作出暂缓决策决定的决策事项草案,经修改完善超过1年仍然达不到提请讨论决定要求的,决策事项草案自动终止。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政府办公室、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纳入民主协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民主协商程序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能满足合法合规性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六)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跟踪实施效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决策实施情况。县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及时处置并报告。
县人民政府确定县司法局牵头作为决策后评估机构,对有明确执行期限或者有效期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对重大行政决策继续执行、调整或终结提出评估意见,并向县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具体为:1.决策执行期限或者有效期为3年以内(含3年)的,应当在执行完毕时进行终结评估;2.决策执行期限或者有效期为3年以上的,应当开展中期评估和终结评估。3.重大行政决策属《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4.其他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可及时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县司法局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价,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机构进行评价。对于实施周期较长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执行单位或者县司法局可以开展阶段性实施后评价。
具体评价内容为:1.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2.决策实施的成本与经济社会效益分析;3.决策实施在特定对象中的接受程度;4.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5.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具体评价程序为:1.成立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由评价机关或者受委托评价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参加。2.制定评价方案。评价方案主要包括评价目的、评价对象与内容、评价标准与方法、评价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3.开展调查研究。调查决策实施情况,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利害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4.形成评价报告。决策评价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价工作后10日内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交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包括评价过程和方式,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等方面内容。
四、相关要求
(一)全面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导
全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应明确本级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目录,经本级党委(党组)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报告。其中,列入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的由各乡镇、各有关单位按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明确后,于每年1月5日前将县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目录报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经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列入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清单目录的,由县司法局按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形成清单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州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增减的,应当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报县司法局,并按照《办法》第六条程序报批、公布。
(二)强化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意识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条例》《规定》及《办法》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概念、事项范围、基本原则和决策程序、执行监督与调整、风险评估、责任追究等内容,对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约监督行政权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全县各级政府和县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规定》及《办法》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规定》及《办法》,通过集中学习、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研讨等方式持续深入学习《条例》《规定》及《办法》,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深刻领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方法,提高领导干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意识和能力,确保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
(三)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及档案管理
凡列入漾濞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标准的事项应当实行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为档案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负责档案工作的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的公布、解读、执行、调整、后评估等全过程形成记录材料进行归档。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应涵盖决策启动、方案拟制、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公布和备案、执行和评估等制定、执行、监督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县人民政府以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等形式研究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参会人员、意见建议、分歧问题、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档案载体属性进行存储和保管,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档案篡改、丢失、外泄,加强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移交档案,履行交接手续,对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查阅、利用应遵守相关规定,履行查阅手续,进行查阅登记。县司法局牵头并会同县档案馆等相关部门对承办单位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和督办。
(四)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终身追究的原则,严格执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制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论是否已调职、离职、辞职或者退休,进行责任倒查,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决策机关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未作出决策,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的;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弄虚作假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对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执行的;执行当中发现重大问题故意瞒报、谎报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对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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